经济与管理学院课堂教学准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提升经济与管理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高教师在知识传授、学生能力培养和价值塑造的引领能力,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课堂教学准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内科大发【2021】84号要求,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首次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以下简称为:首开课教师)。2019年3月1日以后入职的教师须执行“准入制”,已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可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执行本制度,并要求一年内完成首次主讲教师资格证书认证的申请。2022年3月以后入职的教师需完成培训、助课、试讲等环节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首次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条 首开课教师需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教学培训、完成一门主干课程完整的助课任务、试讲合格后可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需接受一学期的授课能力考察,合格后方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证。
第二章 教学培训
第三条 首开课教师必须参加《内蒙古科技大学青年教师育人能力培训方案》规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全部教学培训,学院也可根据专业需求组织一定的培训课程。培训共计不少于120学时。
第三章 助课工作
第四条 对首开课教师的教学培养实行导师制模式。导师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导师人选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和首开课教师协商选定。
第五条 首开课教师需填写助课申请表,参加至少一门主干课程的完整助课任务,原则上为该教师拟讲授课程或同一课程群相关课程。所助课程应为本科生培养计划内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类课程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助课工作主要包括:
(一)熟悉课程质量标准、教材、教学内容及各教学环节;
(二)全程随堂听课,认真做好听课笔记,记录各项教学活动的要点等;
(三)协助导师完成学生过程考核、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工作;
(四)协助组织课程考试,参与试卷评阅;
(五)参与课程建设涉及的所有教学研究及改革活动;
(六)完成导师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
助课结束后,导师需在助课考核表内填写助教助课评价和考核意见,作为申请试讲和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依据。
第七条 首开课教师在导师指导下,较为熟练地把握本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处理,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申请开课前,完成拟开课程全部学时数2/3及以上学时的教案,并向学院教学办提交助课期间听课笔记和助课总结报告。在助课的同时,根据学院教学任务的要求,首开课教师可适当主讲一门非主干课程、选修课等课程。
第四章 试讲、准入与认证
第八条 首开课教师助课结束后,可在开课前申请试讲,并提交所开课程的教案。试讲环节随机抽取拟开课教学概要前32学时任一节课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为一个标准课时(45分钟),重点考查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板书和语言表述能力。至少有5名专家(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和3名院级督导)参加评审。评审打分及相关记录由教学办存档备查。试讲合格后,初步获得承担本科课程主讲教师授课资格,首轮授课为授课考察期。对于承担非主干课程、选修课程的首开课教师,要组织专家对其授课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听课,结课后对其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相关记录由教学办存档备查。
第九条 首开课教师在完成教学全过程助课任务、通过学院专家组考核,并试讲合格后,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首开课教师开课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在拟开课学期第一周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 对于教学培训合格、助课合格、授课考察合格并已获得教师资格证的首开课教师,学校颁发《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后,可在学院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首开课教师参加授课资格认证一次不合格,经相关培训,第二年、第三年可再申请认证。连续3次认证不合格者,应转入其它工作岗位,不能再从事教学工作。
第五章 评价反馈、预警与退出
第十二条 授课考察期内发生违反师德师风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学院通过学生成绩评价、学生评教、督导组听课等环节了解首开课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对于学生反映教学效果不好或教学督导组听课结果为“中”以下的教师,学院组织专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迅速向该教师传达,对其提出预警,并安排导师进行帮扶指导。如问题确属严重,且改进措施不力,学院将暂停该教师的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对于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在停课期间应重新参加培训以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对于暂停一次授课资格的教师,经培训后学院确认无明显改进的,应转入其它工作岗位,不能再从事教学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