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入学资格可保留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第六条 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等专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学习量为标准。各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或每周计1学分。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值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九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衡量。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可在学习过程的任何时间进行核算,可作为各种奖励和选拔的依据。
义务与权利、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与考核,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尊重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尊崇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纪律。禁止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上课、实习、实验、考试;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考核违纪或作弊;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有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对课堂教学、考试、教学服务等环节质量进行评价,有权利向学院、教务处和学校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籍学生可辅修其它专业,也可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证明。
请假在1天以内,由相关任课教师批准;
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批准);
请假在3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
请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
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所有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学院备案,由学院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实验、实习、军训、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或根据课程(教学环节)的性质、内容采用其它方式。具体方式由教学基层单位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在教学大纲中规定。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级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0分。根据课程性质,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可按0-50%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教师决定学生是否有考试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
1.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旷课累计超过任课教师考勤次数的二分之一;
3.未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及其它实践环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公、因病或因急事而不能参加考试,可提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缓考课程在补考时不得再次办理缓考。对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学生,须办理缓考手续后随下一年级相应环节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包括补考),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均视为缺考。对缺考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补考)必须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绩,方为合格并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在次学期安排补考1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可在相应课程开设学期重修。学生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学校不安排补考,须申请全程重修。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补修相关未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无先修课影响的高年级课程。申请提前修课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须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须大于75分。
学业警示、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前二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0%者;
前三、前四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
前五、前六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
对于五年制学生,
前七、前八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
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三条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的,给予退学警示,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如学生学习困难较大无法继续跟随原年级学习,可自愿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自愿留降级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1周提出留降级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 降级后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设立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制度。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时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85%的,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因欠缺学分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学院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编入下一年级,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下一学期再次受到学业警示。
2.一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教师课堂考勤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
3.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且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应退学的学生,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自退学通知发布之日起2周内由学生本人或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领取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安置,也不得申请复学。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手续后离校休学。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和在校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三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不受休学期限限制,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后可继续休学,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其它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六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休学手续单到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学。
2.对申请复学者,学校须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3.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提前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规定毕业学分后,可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缴纳本专业规定学制年限的学费。
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最低要求学分,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教学环节,可返校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随校内相同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补考)一并进行,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补考或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于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后按本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