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落实教学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为了落实学校关于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使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的基本任务,是按国家对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对全院各系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地监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范围,现阶段主要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特别是对全院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督导与评估。
第二章 督导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督导组成员若干名,需覆盖我院各个专业。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热心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在职教师担任。
第三章 督导与评估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教案和有关教学材料,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教材的选用、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环节等实施督导。
(二)深入师生,召开师生有关教学的调查会(包括问卷调查等),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态,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学生反映个别教师教学问题,及时与教师沟通,提出改进方法。向学院推荐典型教师和典型教学材料。
(三)深入各类考场,检查考试的组织与准备情况。
(四)抽查学生作业与毕业论文,并进行评估。
(五)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教学评估有关的文件与资料,并认真汇报工作。
(六)教学督导评估任务完成时,应向被督导教师或单位进行反馈。
(七)向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以提高教学质量。
(八)教学督导与评估情况,视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适当公开。
第七条 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应主动接受检查与评估,并支持督导工作,不得拒绝接受督导与评估。
第八条 对教学督导评估中心和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主动采纳,并积极进行改进。教师如对督导人员的教学评价有意见,督导组可组织人员重新听课并进行复议。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和综合督导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向院长、分管教学院长报告督导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向全院公布。
第四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条 教学督导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通过随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调阅有关教学资料、进行专题调研、进行个别谈心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应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阶段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次数不低于七次,听课周次需相对均衡分布在全学期,其中前十周听课次数不低于五次。要做到一轮聘岗聘期内,督导组的督导对象应覆盖全院所有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三次工作会议,即学期初的工作布置会、期中汇报会和期末总结会,向分管教学院长汇报教学督导情况。对于在教学督导中发现的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